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4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内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三)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第 5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释义》(发改 办环资〔2016〕1050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 13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 40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2〕34 号)《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 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第 84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 90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 年第 82号)
二、各方职责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情况。处理企业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负责。省级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邀请财政、审计、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规范、指南以及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情况汇总确认后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负责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处理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申报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进行自查,扣除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并形成详细的自查记录。处理企业应当对每个季度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 5 日前,将上述材料及自查记录报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机构,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报送。逾期 1 个月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请基金补贴。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要点见附 1。
(二)审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参考附2。审核工作可以按季度集中开展,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按月分期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审核等其他形式开展。审核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内的一定天数(以下简称抽查日)进行审核。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 10%,且覆盖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的各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电视机-1、废电视机-2、废冰箱、废洗衣机-1、废洗衣机-2、废空调、废电脑划分。
(三)核算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审核核实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不低于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认可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审核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低于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不认可企业的自查情况,依据附3对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进行扣减。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可以从旧址设施停产之后,且新址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结果报送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行政区域内一个企业一个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 4)。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应当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固管中心),电子件(包括与纸件内容一致的 word 版和纸件扫描PDF版)发送至weee@mepscc.cn。
(五)结果确认
生态环境部委托部固管中心分批次组织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工作。技术复核包括材料接收、书面审核、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每批次技术复核工作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情况材料的接收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次月月底,逾期报送则归入下一批次技术复核。
部固管中心将技术复核情况在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weee.mepscc.cn)公示,将技术复核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部固管中心的技术复核意见,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对审核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逾期半年未报送处理企业审核情况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审核资料的管理
各相关方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 5。
五、审核工作要求
审核工作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具体工作要求见附 6。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外,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如:通过处理企业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相关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的方式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种类、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 1 处理企业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要点
一、资料汇总
(一)基本生产情况汇编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本生产情况及经营制度资料汇编,以便审核工作参考:
1.基本生产能力情况,如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拆解处理工艺、设备拆解处理能力、生产班次安排、主要设备能耗等情况。
2.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质量控制标准、拆解处理质量控制标准、库房管理、拆解处理作业管理、拆解产物销售、作业人员工资核算、基金业务有关的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制度等。
3.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基本情况,如拆解产物种类、产生工序、安全处理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和情况(如委托处理去向、深加工情况)等。
4.台账管理制度,如各环节生产台账设置、主要流转及管制制度等。
5.视频监控点位设置清单。
6.处理、贮存场地及主要设备布置图等现场审核所需的说明性材料。
(二)基础资料整理
处理企业将审核时段内反映各环节生产信息的全部台账、原始凭证等基础资料按种类、生成时间汇总: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入库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及原始凭证(如:入库基础记录表、交接记录单、购销合同、资金往来凭证、销售票据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交售者名称、联系方式、回收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如:出库基础记录表、拆解处理生产线领料单、生产线或工位作业记录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拆解处理车间、生产线或工位、种类、规格、数量、重量等)。
3.拆解产物入库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如:入库基础记录表、库房交接记录、二次加工的出库及入库基础记录等);明细汇总。
4.拆解产物处理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及原始凭证(如:出库、出厂基础记录表、库房交接记录、购销合同、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接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拆解产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等)。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拆解产物的全部称重地磅单。
6.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或凭证。
7.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备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电表运行记录等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二、自查
申报前,处理企业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生产活动按日、周或者月开展,也可以在每季度提交申报材料前集中开展。
(一)台账和资金自查
1.对审核时段内的原始台账、资金往来凭证等书面资料,应当核实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应当进行物料核算自查,验证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是否合理;对于物料核算产生的偏差,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关键拆解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的转移或处理情况,应当对下游企业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书面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和处理要求,不得进行二次转移。
(二)视频录像自查
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原始生产台账情况,对审核时段内视频录像进行自查,核对视频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数量与台账记录是否相符,拆解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三)库房盘点
为校准审核的基准数据,处理企业应至少每个月对原料库房、拆解产物库房进行一次抽查盘点,确定库房记录情况与实物是否相符(账物相符),以及库房记录情况与财务记录情况是否相符(账账相符)。
(四)自查扣减
通过台账和资金自查、视频录像自查、库房盘点等自查工作,按日统计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数量(详见本指南附3),对所对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汇总,形成自查记录,样式见附表 1。其中,通过视频录像自查扣减的,应记录视频录像对应的点位或工位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具体到秒)、对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自查记录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须同时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起草补贴申请报告,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见附表 2),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单位报送申报基金补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种类和数量。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核工作要求,准备审核时段内所需的其他工作资料,如原始生产台账、汇总信息、原始凭证、视频录像、自查情况记录等,做好迎接审核的准备。